既然谈判双方在主要问题上已达成默契,接下来事情的进展也就相当顺利。
这一次会议决定
(一)现在两全权代表会议,图解释猜疑,以安大局,特订条款如左。
(二)开国民会议解决国体问题,从多数取决。决定之后,两方均须依从。
(三)国民会议未解决国体以前,清政府不得提取已经借定之洋款,亦不得再借新洋款。
(四)次日早八时起,所有山西、陕西、湖北、安徽、江苏等处之清兵,五日以内,一律退出原驻地方百里以外,只留巡警保卫地方,民军亦不得进占,以免冲突;俟于五日之内,商妥退兵条款,按照所订条款办理。
其山东、河南等处民军已经占领之地方,清军不得来攻,民军亦不得进攻他处。至于国民会议办法、地方、日期等及清军退兵条款,均于明日续议。
值得注意的是,在这次会议上,双方还初步商议了“关于清皇帝之待遇”“关于满蒙回藏之待遇”各五款。
此事本应在共和制确定之后才会提上日程,如此看来,尽管国体政体形式上要待召开国民会议来公决,与会双方的确心照不宣地都认为已是确定无疑之事,因而才会着手商议后续事项。
双方大概均认为关键障碍已经突破,因而连日开会,希望一鼓作气将所有事项迅速敲定。可惜事与愿违,接下来的会议在国民会议的开会地点以及与会代表省份比例等问题上,双方又出现顶牛。
由于袁世凯来电不愿会议地点在上海,唐绍仪提出,会场在上海,蒙回藏全体反对,宜在北京。
伍廷芳坚决反对在北京开会,认为“万万不能,如此则毋庸议”。
接着唐绍仪又提出汉口、胶州、威海卫、烟台等地,伍廷芳则以交通不便、地方偏僻等理由予以否决,仍然坚持以“交通便利、会场易择、行旅皆安、万国消息灵通、且两位全权与各代表接洽亦易等条件好的上海为最宜”。
考虑到袁世凯坚持不愿在上海,伍廷芳又提出香港备选,唐绍仪亦不赞成。
鉴于民党坚决反对在北京开会,唐绍仪表示“我料投票必为共和,但形式上事耳。”伍廷芳顺势道“一家之事,何必如此争执?今日之事,将近成功,不如以上海为便也。”
于是双方将议题转到与会省份的比例。一般情况下,到会省份有三分之二以上即可开议。唐绍仪认为,今为特别之事,宜全数同意。
伍廷芳觉得不能以一二省之故而不开议,虽然如唐所说可以随时开会,毕竟会期一定而且有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