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吴云龙,于X年X月至X年X月之间,先后申请17个电话卡,办了17张银行卡,并将其系数借予电信诈骗犯罪分子,为其犯罪活动提供便利和帮助..........依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规定,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
“被告人吴云龙于X年X月至X年X月之间,在网络上下载、传播银灰影片,并借此牟利,共出手银灰小电影数千部,获利十余万元..........依据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传播银灰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被告人吴云龙,于X年X月X日晚X时X分,在某某区某某街道暴力袭击他人,造成对方轻伤..........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数罪并罚,共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10000元..........”
“令需赔偿故意伤害被害人误工费、营养费、医疗费、交通费等共计20000元..........”
“以上判决,自审判之日起正式生效,立即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法院第一审判决,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川省天府市中级人民法院。”
“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川省天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咚!”
法槌落下,一锤定音。
......
吴云龙顿时垮起了批脸,如丧考妣。
八年!
八年!
你知道这八年我要怎么过吗?
你知道吗?
不对,还不只是八年,再加上前一天判决的敲诈勒索罪的四年有期徒刑..........